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28号
申请人:巢湖市合巢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大树刘行政村小彭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280935976。
法定代表人:赵宏飞,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国徽苑33幢24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士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合巢加油站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6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合巢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