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579号之三
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280005。
法定代表人:张玉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6183L。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750元,由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晴
书记员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