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676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群,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苏鳄装饰施工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复旦街辰能溪树庭院C14栋32--33层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MMY114。
经营者:韩伟,该施工队负责人。
被告:韩伟,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A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6183L。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舒乐小区4#一单元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RQ5YD3T。
法定代表人:曹春喜,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经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苏鳄装饰施工队、韩伟、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徐永涛
人民陪审员 种照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