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巩义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巩义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MTQJ8A。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A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6183L。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飞宇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33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