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26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3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950万元(其中工程款670万元,违约金280万元),受理费40127元,执行费4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书;2017年12月7日申请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该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眉县昌美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未按协议书自觉履行,申请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