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895号
***、***: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2020)陕03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由被执行人***、***赔偿被害单位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1678.48元一案。本院已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8867.15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2811.33元,合计执行到位11678.48元,已于2020年11月5日支付给被害单位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完毕,本院(2020)陕0304执895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