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高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林,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马登刚,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星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费202元。
在本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三星村委会在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广宏公司土地复垦保证金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剩余土地复垦保证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10150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三星村委会当场缴纳,本院依法予以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录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