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高萍,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林,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马登刚,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三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星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宏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费202元。
在本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三星村委会在2022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广宏公司土地复垦保证金1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剩余土地复垦保证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10150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三星村委会当场缴纳,本院依法予以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录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