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2执1776号
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14066.67元;案件受理费3005元;案件执行费46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321731.67元并发放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2执17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302执1776号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14066.67元;案件受理费3005元;案件执行费46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321731.67元并发放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302执17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