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区千河镇三星村第七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4执735号
**区千河镇三星村第七村民小组、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区千河镇三星村第七村民小组与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元。本案执行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缴纳120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2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元。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执7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