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135号
原告:***,又名张陇兵,男,1988年11月13日生
被告:***,男,1976年1月28日生
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萍,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以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16650元、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晁   少   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涛涛
书记员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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