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2948号之二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村西北区荣民花园1幢1单元16层11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计8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水赛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朝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晨阳
书记员 王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