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民初1447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3月12日。

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萍,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以劳务费已给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秀洁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