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27民初1447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3月12日。
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高萍,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以劳务费已给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秀洁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