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财保221号
申请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正兴镇正会路,注册号500227600220394。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2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双龙大道温州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308817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陈兵,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2日,住贵州省沿河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兵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60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兵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3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