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551号
申请人:遵义义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2798115W。
法定代表人:唐文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天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033378OH。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双龙大道温州商贸城三期A区12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308817P。
法定代表人:张歆,职务:经理。
申请人遵义义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义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天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凭证编号为6533230181820210000169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天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晓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梦婷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