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民初3691号
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德江县青龙镇黄门丫,注册号520626600112905(1-1)。
经营者:***,男,土家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支援,该租赁站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双龙大道温州商贸城三期A区12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3088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土家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6元,由原告*****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