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贵州华翰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1财保2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626600112905(1-1)。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双龙大道温州商贸城三期A区12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法院作出(2018)渝0241执保1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州省铜仁德江支行账户×存款55711.67元予以冻结。2018年8月6日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5572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德江县宏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华瀚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德江支行账户×存款55711.6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