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5执4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5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01656636052507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菲
书记员 潘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