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2730执恢148号 ***、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空港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空港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空港经济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编制费106546.84元及工资2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046.84元账户,扣除本院执行费1873元,本院将执行款140173.84元支付给申请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2730执恢14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