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25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5年9月9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35081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纳劳人仲案字[2021]第18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5执2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