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中书
(2021)皖0321执保136号
原告:怀远县国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双桥集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ZRR9JLXC.
法定代表人:陈梦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岭,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吉瑞泰盛国际生活广场C区25层3-2503-3-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9247590Xx.
法定代表人:田郭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从新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安徽省繁昌县平铺镇郭仁村金塘组49号。
本院根据怀远县国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皖0321财保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的存款200万元(帐号:12×××57),冻期限一年。现冻东结期限即将届满,怀远县国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继续冻结被告存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的存款200万元(帐号:12×××57)。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