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7319号
原告:太和县教育局,住所地:和县城关镇富民家园西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559Q。
法定代表人:徐辉,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梁,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机场路吉瑞泰盛国际生活广场C区25层3-2503-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47590XX。
法定代表人:田郭靖,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和县教育局诉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太和县教育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教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教育局撤回对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长 赵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