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6882号
原告:太和县教育局
住所地:太和县城关镇富民家园西北门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03174559Q
法定代表人:徐辉,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仲梁,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机场路吉瑞泰盛国际生活广场C区25层3-2503-25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47590XX
法定代表人:田郭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教育局诉被告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