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卫与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某某,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6民初10940号

 

原告:**卫。

委托代理人:吕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

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孟兴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郭京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卫与被告***、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34元。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郭添学

人民陪审员        高保民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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