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940号
原告:**卫。
委托代理人:吕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
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孟兴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郭京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卫与被告***、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234元。
审 判 长 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 郭添学
人民陪审员 高保民
二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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