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4号
 
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以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兴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悦,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
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账号为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335957.64元,保全标的为335957.64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335957.6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4 内的存款335957.6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99元,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00006483136491610133636593202108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