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31号
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梅梅,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以西、房。
法定代表人:孟兴锋,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8370.68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358370.6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8月1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与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西仲字第1621号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58370.6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312元,由申请人西安天裕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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