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金润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金润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浩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金润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450元。
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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