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2071号
原告: 张一博,男,生于1988年7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 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2180B。
法定代表人:曹海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会明,男,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一博与被告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同年9月16日,原告张一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一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张一博负担。
审 判 员 李君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范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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