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5051号
原告:刘宏刚,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妮,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宁娟,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海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宏刚与被告刘宁娟、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20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被告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宏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宏刚负担。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左 杰
审判员 戴小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