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04民初3151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5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宝鸡市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外墙涂料翻新工程,2018年1月完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42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找到宝鸡市陈仓区污水处理厂询问该工程回款情况,该厂回复款项已付清。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承揽的宝鸡市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外墙涂料翻新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内容为“实际面积5337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单价 总计64044元 已付人工费:22044元 结余42000元”的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外墙涂料结算单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上述42000元工程款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所出具的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外墙涂料结算单1张及原告相关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承揽的宝鸡市陈仓区污水处理厂外墙涂料翻新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口头劳务合同关系。截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结欠原告工程价款42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为证。被告对上述工程款一直未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价款4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自动放弃了自己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后果,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价款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君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范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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