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在宝鸡市渭滨区XX大道XX号XX幢XX单元XX号的房产,通过淘宝网两次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721321.6元折抵该案案件款,其中扣除***房屋抵押贷款193521.19元,***房屋租赁费95000元,实际申请执行人得到案件款432800.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5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