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2180B。
法定代表人:曹海权,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与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93000元,利息56040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2675元,执行费368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多明
审 判 员 杨建文
审 判 员 常艳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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