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2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省扶风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执行人: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02180B。
法定代表人:曹海权,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民初17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与陕西方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93000元,利息56040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2675元,执行费368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此之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多明
审 判 员   杨建文
审 判 员   常艳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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