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01民初3639号
原告:***,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富兴东路富兴花园前面200米。
法定代表人:彭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漏列当事人,举证依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靳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