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01民初3639号
原告:***,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富兴东路富兴花园前面200米。
法定代表人:彭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漏列当事人,举证依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靳林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