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10574号
原告:***,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东路富兴花园前面200米。
法定代表人:彭涛,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定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