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10574号
原告:***,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富兴东路富兴花园前面200米。
法定代表人:彭涛,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远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定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