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5324号之一
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
法定代表人:易开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清,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北路教场坝**div>
法定代表人:杨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权,男,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黔,男,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显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石欣
书记员龙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