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15324号
申请人: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9室。
法定代表人:易开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北路教场坝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西一交安光电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92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92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或其他现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欣
书记员龙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