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2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北路教场坝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坚。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家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7×××29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641.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