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225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北路教场坝1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坚。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3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三穗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家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7×××29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641.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