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兆亿智能交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金沙万瑞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刚刚,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兆亿智能交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917号仲裁调解协议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