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9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兆亿智能交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2层2203室。
法定代表人:熊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汉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董维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兆亿智能交通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汉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9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9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兆亿智能交通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