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2326民初216号
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邵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9208246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新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19661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公司限诉被告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约定为由,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3.29元,减半收取2251.64元,由原告浙江诸暨政通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