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4832号之一
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山镇顶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66696332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女,安龙县招堤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董兴福,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新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196616H。
法定代表人:胡贵才,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飞,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启刚,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第三人:蔡有伦,男,1971年10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兴福、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启刚,第三人蔡有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第三人信息错误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安龙县龙山镇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帮灿
人民陪审员  陈安益
人民陪审员  韦明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美懿
书 记 员  吴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