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社区文化路吉塬南天帝都2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贵才,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靖,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祖红,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妻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系杨健之兄。
原审被告:王本武,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上诉人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及原审被告王本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民初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金洲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