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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544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山庄8幢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082946。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880XM。
法定代表人:李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庆妹,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计8520元,由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