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544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山庄8幢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04082946。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880XM。
法定代表人:李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13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