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73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子颖,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友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商办楼B-701。
法定代表人:李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友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建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