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1217号
申请人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后盛庄社区通达路与清河南路交汇处北路西盛世馨园小区沿街02号。
法定代表人于连江。
被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沙坪村。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申请人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3号1单元22层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兵。
申请人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遵义市海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临沂优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