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8023号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055024499Y。
法定代表人:王朝兵。
被告:贵阳同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马墓村织机构代码91520115061030975X。
法定代表人:张科奇。
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贵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罗斌。
本院在审理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同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贵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出票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贵州)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上级法院要求,该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雪
书 记 员 李堰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