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151号之一
原告:遵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建材综合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278P91。
法定代表人:谭作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涛涛,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3号一单元2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4499Y。
法定代表人:王朝兵。
原告遵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诉被告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550元,由原告遵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朱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