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151号
申请人:遵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建材综合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278P91。
法定代表人:谭作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涛涛,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3号一单元2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024499Y。
法定代表人:王朝兵。
申请人遵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朱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