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1276527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峰。
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8932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47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173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