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淳浩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昆山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1276527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钱峰。
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1518932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包家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执行人:江苏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5953,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费冬美,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陶生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陈娟,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李俊,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1山市。
被执行人:陈明,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高云超,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李俊、陈明、高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142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李俊、陈明、高云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费冬美、王萍、陶生华、陈娟、李俊、陈明、高云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758.17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